甘肃省和政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甘2925民初1464号
原告:**,住临洮县,公民身份证号码×××。
被告:**,住临洮县,公民身份证号码×××。
被告:甘肃大禹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22927226404761.
法定代表人:马某。
本院审理的原告**诉被告**、甘肃大禹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于2020年11月11日立案。原告**于2020年12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提出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548元,减半收取1274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年明虎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二十二日
法官助理 马力慧
书记员 乔永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