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新市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新0104执1596号
申请执行人:新疆众杰置业机电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
法定代表人:闫新萍,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新义,北京盈科(乌鲁木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克拉玛依区千诺酒店,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克拉玛依市。
法定代表人:王永华,该公司总经理。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20)新0104民初1250号民事调解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调解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按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冻结、扣划、扣留或提取被执行人的存款、收入18810.54元,执行费182.0元。
二、被执行人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三、被执行人承担因强制执行所发生的实际费用。
四、如款额不足以清偿被执行人的债务,依法查封、扣押、变卖、拍卖被执行人同等价值财产。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员 李建忠
二 〇 二 一 年 三 月 四 日
书 记 员 娜孜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