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天山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新0102执3406号
申请执行人:新疆众杰置业机电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新市区西八家户710号天山花园A座5**1101室。
法定代表人:***,新疆众杰置业机电设备有限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新疆海通五星大饭店(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天山区青年路329号。
法定代表人:**,新疆海通五星大饭店(有限公司)总经理。
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22)新0102民初1985号民事判决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其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八条、第二百四十九条、第二百五十条、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冻结、扣划、扣留或提取被执行人新疆海通五星大饭店(有限公司)的存款、收入110717.67元(其中本金109179.67元,执行费1538元);
二、被执行人新疆海通五星大饭店(有限公司)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按实际付款的时间计算;
三、若上述款额不足,则查封、扣押、拍卖、变卖被执
行人新疆海通五星大饭店(有限公司)相应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十二月十四日
书记员 崔 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