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双兴自动门有限公司

天津市双兴自动门有限公司、吉林省亿沃福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天津市津南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津0112执恢872号
申请执行人:天津市双兴自动门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津南区八里台镇工业园区(南区)。
法定代表人:李德清,总经理。
被执行人:吉林省亿***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吉林省长春市宽城区西广小区4号楼。
法定代表人:陈庆玉,经理。
本院于2021年7月14日立案执行申请执行人天津铭久鸿商贸有限责任公司与被执行人天津市小太阳餐饮服务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的债权为27.6419万元。经本院网络查控及现场调查等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不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并且申请执行人书面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刘永振
审判员  王岩强
审判员  李云飞
二〇二一年八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万富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