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津南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津0112执恢618号
申请执行人:天津市双兴自动门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津南区八里台镇工业园区(南区)。
法定代表人:李德清,职务:经理。
被执行人:大连双兴门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大连市沙河口区胜利路140号1层。
法定代表人:史红涛,职务:总经理。
天津市双兴自动门有限公司与大连双兴门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定作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4月19日立案恢复执行,执行到位2541.63元,经过对被执行人名下的房产、银行存款、车辆、网络资产、保险等财产情况的调查,未发现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本院已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消费令,上述执行情况本院已向申请执行人告知,该案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条件。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以及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叶程鹏
审判员 蒋金伟
审判员 董世龙
二〇二一年七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李龙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