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津南区人民法院
执 行 结 案 通 知 书
(2021)津0112执7399号
申请执行人:天津市双兴自动门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津南区八里台镇工业园区(南区)。
法定代表人:李德清,职务经理。
被执行人:上海绿地集团大同市新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大同市平城区御河西路御馨花都2-5-8。
法定代表人:李昱,职务执行董事。
本院在申请执行人天津市双兴自动门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上海绿地集团大同市新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执行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未履行(2021)津0112民初4522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义务,现本院已执行完毕,本案予以结案。
特此通知。
审判员 张勇昊
二〇二二年二月十一日
书记员 张 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