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津南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津0112执恢868号
申请执行人:天津市双兴自动门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津**八里台镇工业园区(**)。
法定代表人:李德清,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韩俊江,男,该公司业务经理。
被执行人:***,男,1964年3月10日出生,汉族,住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市新城区。
本院在恢复执行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根据本院作出的(2010)南民三初字第293号民事判决书,重新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廉政监督卡、传票等法律文书,责令被执行人自动履行,但被执行人签收后未自动履行,也未报告财产,且拒不到庭。本案于2021年6月18日恢复立案执行,恢复申请执行标的金额224739元及利息。在执行过程中经过对被执行人名下银行账户存款、网络资金、房地产、车辆、公积金、证券、收益类保险、关联案件等财产线索的重新调查和委托调查,已委托查封被执行人名下蒙K×××**思域(CIVIC)牌汽车和蒙A×××**启辰牌汽车,未发现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确实有效的财产线索。本案已依法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名单并限制高消费。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董世龙
审判员 李云飞
审判员 蒋金伟
二〇二一年十月十八日
书记员 徐 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