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天津市津南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津0112执恢513号
申请执行人:天津市双兴自动门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津南区八里台镇工业园区(南区)。
法定代表人:***,职务经理。
被执行人:北京盈创科特石油设备有限公司,住北京市海淀区学清路18号1号楼504室。
法定代表人:**,职务总经理。
本院受理申请执行人天津市双兴自动门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北京盈创科特石油设备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于2021年4月2日依据(2011)南民三初字第871号调解书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对被执行人名下的工商登记、银行存款、房屋、车辆等财产进行了调查,经查,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财产线索,并书面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院已经对被执行人采取限制消费措施。本案应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
审判员 ***
审判员 ***
二〇二一年八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丁 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