呼和浩特市日增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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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2017)内0105执402号之一申请人呼和浩特市日增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樊美金,该公司总经理。被执行人呼和浩特市赛罕区黄合少镇五路村村民委员会。法定代表人吴文珍,村委会主任。本院在执行过程中,依法查询了被执行人的财产信息,现对被执行人财产暂时无法进行处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如申请执行人举证证明被执行人尚有财产可供执行的,可以凭本裁定书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再次提出执行申请。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郑明星代理审判员云峰代理审判员邢晓文二〇一七年七月七日书记员苑晓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