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内0105民初3804号
原告:***,现住江苏省海安县。
委托代理人:罗春晖,江苏苏律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宋小春,慧聪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现住江苏省海安县。
委托代理人:刘杨,江苏锦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南通苏中建设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臧正华,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王华,江苏锦润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刘杨,江苏锦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北方联合电力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吴景龙,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莫日根,男,该公司法律顾问。
第三人:呼和浩特市日增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樊煤金,该公司执行董事。
第三人:内蒙古保利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吴永飞,该公司执行董事。
***与**、南通苏中建设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苏中建设公司)、北方联合电力有限责任公司及第三人呼和浩特市日增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内蒙古保利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原告***于2018年8月22日向本院提出对北方联合电力有限责任公司、第三人呼和浩特市日增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内蒙古保利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有起诉的权利,起诉以后有增加、变更诉讼请求以及撤回起诉的权利。***作为本案原告,其要求撤诉是在行使法律赋予的权利,且其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故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回对北方联合电力有限责任公司、第三人呼和浩特市日增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内蒙古保利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起诉。
审 判 长 王 国 荣
人民陪审员 王 建 军
人民陪审员 斯琴高娃
二〇一八年八月二十二日
书 记 员 刘 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