承德市盛元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承德正阳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承德市盛元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承德市双桥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冀0802民初4448号
原告:承德正阳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承德市双桥区水泉沟镇狮子园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8027620988681。
法定代表人:***,职务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北华川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承德市盛元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承德市双桥区下二道河子上庭碧达园**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802676000676G。
法定代表人:**,职务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1984年5月9日出生,汉族,住承德市双桥区。
原告承德正阳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被告承德市盛元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9年11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承德正阳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40.00,由原告承担。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十一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