承德市双桥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冀0802民初3938号
原告***,男,1969年10月10日出生,汉族,现住承德市双桥区。
被告**、男,1970年12月2日出生,满族,承德市双滦区。
被告承德市盛元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地址承德市双桥区下二道河子热河上庭碧达楼****。
法定代表人**。职务: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金国,男,1964年8月25日出生,汉族,住承德市双桥区。
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被告承德市盛元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9年11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审判长付军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马彦红
二〇一九年十一月二十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