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承德市双滦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冀0803财保122号
申请人***浩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承德市双桥区。
法定代表人:崔成志、职务:经理。
被申请人:承德市盛元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承德市双桥区。
法定代表人:马永,职务:经理。
申请人***浩投资有限公司于2020年9月18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依法冻结被申请人承德市盛元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银行存款的200万元整或查封、扣押同等价值财产,申请人已在大家财产保险有限责任公司投保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浩投资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承德市盛元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银行存款的200万元整或查封、扣押同等价值财产。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 王炳生
二〇二〇年九月十八日
书记员 梁海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