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丹江口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鄂0381民初583号之一
原告:湖北千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丹江口市三官殿办事处中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381691796641R。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湖北乐门水泥有限公司。住所地:丹江口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381670351002Y。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北延津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代理权限:一般代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1969年9月9日出生,汉族,该公司办公室主任,住湖北省丹江口市。代理权限:一般代理。
原告湖北千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湖北乐门水泥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2020年3月30日立案。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湖北千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于2020年12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湖北千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要求撤回起诉的申请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湖北千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42239元,减半收取计21119.5元,由原告湖北千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 陈 勇
审判员 ***
审判员 曹**强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李月皎
本案适用的相关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十三条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
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