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金创电梯有限公司

上海金创电梯有限公司与浙江腾盈进出口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沪0106民初2599号
原告:上海金创电梯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普陀区。
法定代表人:金敏德,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犇,上海市锦泓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浙江腾盈进出口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
法定代表人:吴连新,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袁园,浙江西子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浙江西子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唐智,男,汉族,1968年6月16日出生,住四川省资阳市安岳县永顺镇民安村**。
第三人:代华,男,汉族,1975年2月20日出生,住四川省资阳市安岳县永顺镇进仕村**。
第三人:杨俊杰,男,汉族,1981年10月28日出生,住四川省资阳市安岳县永顺镇民安村**。
原告上海金创电梯有限公司与被告浙江腾盈进出口有限公司、第三人唐智、代华、杨俊杰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月10日立案。原告以案情复杂、需重新整理后再行起诉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上海金创电梯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上海金创电梯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上海金创电梯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徐 凤
二〇二〇年十月十日
法官助理  韩雨奇
书 记 员  王 艳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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