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沪0120民初21889号
原告:上海金创电梯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普陀区。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锦智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锦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市分公司,营业场所上海市黄浦区。
负责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小城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上海金创电梯有限公司诉被告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市分公司人身保险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0月23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
本院经审查认为,因案情复杂,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转为普通程序。
审判长**
审判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八年一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六十三条人民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发现案件不宜适用简易程序的,裁定转为普通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