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武穴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鄂1182民初1647号
原告:***,男,1948年11月24日出生,汉族,住武穴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邱泉松,男,武穴市武穴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特别授权。
被告:湖北广烁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潜江市周矶管理区广泽大道南特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90057446145743。
法定代表人:万寿发,男,该公司执行董事。
被告:***,男,1976年2月21日出生,汉族,住武穴市。
被告:刘朝光,男,1977年10月30日出生,汉族,住武穴市。
原告***与被告湖北广烁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刘朝光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5月5日立案。原告***于2022年6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490元,减半收取74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吕璟
二〇二二年六月十二日
书记员 蔡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