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广烁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湖北广烁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等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武穴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鄂1182民初1647号
原告:***,男,1948年11月24日出生,汉族,住武穴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邱泉松,男,武穴市武穴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特别授权。
被告:湖北广烁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潜江市周矶管理区广泽大道南特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90057446145743。
法定代表人:万寿发,男,该公司执行董事。
被告:***,男,1976年2月21日出生,汉族,住武穴市。
被告:刘朝光,男,1977年10月30日出生,汉族,住武穴市。
原告***与被告湖北广烁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刘朝光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5月5日立案。原告***于2022年6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490元,减半收取74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吕璟
二〇二二年六月十二日
书记员  蔡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