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潜江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鄂9005民初4033号
原告:***,男,1967年6月22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潜江市人,湖北省潜江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1951年8月27日出生,汉族,湖北省潜江市人,住湖北省潜江市。
被告:湖北广烁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潜江市周矶管理区广泽大道南特1号。
法定代表人:**发,该公司负责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北***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与被告湖北广烁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0月27日立案。原告***于2022年1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354元,减半收取计1677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一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