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潜江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鄂9005民初1668号
原告:潜江市合家发物资贸易有限公司,住所:潜江市园林街道城南居委会二组。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北奇睿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湖北广烁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潜江市周矶管理区广泽大道南特1号。
法定代表人:**发。
原告潜江市合家发物资贸易有限公司与被告湖北广烁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4月19日立案。原告潜江市合家发物资贸易有限公司于2023年4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潜江市合家发物资贸易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依法应当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潜江市合家发物资贸易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611元,减半收取计805.5元,由原告潜江市合家发物资贸易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三年五月四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