廊坊市中祥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深圳市润深达电子科技有限公司、廊坊市中祥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等票据追索权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粤0304民初32478号之一 原告:深圳市润深达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福田区新洲十一街128号**大厦8B,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MA5F65N10P。法定代表人:***。委托诉讼代理人:欧阳燕娟,广东德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廊坊市中祥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廊坊市广阳区河北省廊坊市广阳区华夏铂宫第2幢1**9层1-906号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1003092282438H。法定代表人:马海洋。 被告:山东合乐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日照市山东省日照市教授花园05号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10074782565XJ。法定代表人:***。 被告:深圳市连亿油墨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福田区福田街道福山社区滨河大道5022号联合广场A座1703-L,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6837886253。 法定代表人:***。 原告深圳市润深达电子科技有限公司诉被告山东合乐建设有限公司、廊坊市中祥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深圳市连亿油墨科技有限公司票据追索权纠纷,本院于2021年5月26日立案审理。2021年9月16日,原告向本院提交撤诉申请,申请撤回对被告山东合乐建设有限公司、廊坊市中祥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深圳市连亿油墨科技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权利,原告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三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深圳市润深达电子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4438.97元,保全费3058.96元(受理费、保全费已由原告预交),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马    翼 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