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粤0304民初32478号之一
原告:深圳市润深达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福田区新洲十一街128号**大厦8B,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MA5F65N10P。法定代表人:***。委托诉讼代理人:欧阳燕娟,广东德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廊坊市中祥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廊坊市广阳区河北省廊坊市广阳区华夏铂宫第2幢1**9层1-906号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1003092282438H。法定代表人:马海洋。
被告:山东合乐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日照市山东省日照市教授花园05号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10074782565XJ。法定代表人:***。
被告:深圳市连亿油墨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福田区福田街道福山社区滨河大道5022号联合广场A座1703-L,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6837886253。
法定代表人:***。
原告深圳市润深达电子科技有限公司诉被告山东合乐建设有限公司、廊坊市中祥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深圳市连亿油墨科技有限公司票据追索权纠纷,本院于2021年5月26日立案审理。2021年9月16日,原告向本院提交撤诉申请,申请撤回对被告山东合乐建设有限公司、廊坊市中祥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深圳市连亿油墨科技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权利,原告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三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深圳市润深达电子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4438.97元,保全费3058.96元(受理费、保全费已由原告预交),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马 翼
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