佛山市高明长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四会市闽生建材有限公司、佛山市高明长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等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佛山市高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粤0608民初4137号之一
解除保全申请人:四会市闽生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四会市大沙镇南江工业园总体规划第47号之八,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12840524027658。
法定代表人:黄家源。
委托诉讼代理人:朱祥宝,广东天舜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梁楚雯,广东天舜律师事务所律师。
担保人:北部湾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东省分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越秀区东风东路761号27层自编03、04、05、06、07、08单元,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101MA59EJ010B。
负责人:朱汉宁。
被申请人:佛山市高明长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高明区荷城街道新村三区25号103及二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608075066709C。
法定代表人:关惠仪。
解除保全申请人四会市闽生建材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佛山市高明长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据(2021)粤0608民初4137号民事裁定于2021年9月6日冻结了被申请人佛山市高明长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名下开户行为佛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的银行账户8002××××6499内存款1493933.17元。解除保全申请人四会市闽生建材有限公司于2021年10月9日向本院申请解除上述保全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解除保全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解除对被申请人佛山市高明长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名下开户行为佛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的银行账户8002××××6499内存款1493933.17元的冻结。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娄鸿瑾
二〇二一年十月九日
书记员  梁蕴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