佛山市高明长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佛山市高明长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佛山市高明区荷城街道仁里股份经济合作社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佛山市高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粤0608民初273号
申请人:佛山市高明长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高明区荷城街道新村三区25号103及二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608075066709C。
法定代表人:关惠仪。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思婷,北京市盈科(佛山)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林林,北京市盈科(佛山)律师事务所律师。
担保人: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佛山分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季华五路57号二座3401、3402、3403、3404、3408、3409、3410、3411、3412、3413、3414、3501、3502、3503、3504、3505、3506、3507、3508、3509、3510、3511、3512、3513、3514,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600707737161K。
法定代表人:郝瑞林。
被申请人:佛山市高明区荷城街道仁里股份经济合作社,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高明区荷城街道罗西村民委员会仁里村民小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N1440608354687137P。
法定代表人:黎权辉。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宇博,广东洛亚律师事务所律师。
申请人佛山市高明长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佛山市高明区荷城街道仁里股份经济合作社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佛山市高明长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于2022年5月23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佛山市高明区荷城街道仁里股份经济合作社价值7072513.51元的财产采取财产保全措施。担保人以不可撤销担保函作为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佛山市高明区荷城街道仁里股份经济合作社的银行存款7072513.51元,或查封、扣押被申请人佛山市高明区荷城街道仁里股份经济合作社相当价值的其他财产。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冻结银行存款及其他资金的最长期限为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一年,查封、扣押动产的最长期限为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两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最长期限为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三年。冻结、查封、扣押期限届满前,申请人可向法院申请延长相应的期限,期限届满后,冻结、查封、扣押的效力消灭。
审 判 员 陈玉明
二〇二二年五月二十四日
法官助理 蔡丹丹
书 记 员 蓝碧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