佛山市高明长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四会市闽生建材有限公司、佛山市高明长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等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佛山市高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粤0608民初4137号
申请人:四会市闽生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四会市大沙镇南江工业园总体规划第47号之八,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12840524027658。
法定代表人:黄家源。
委托诉讼代理人:朱祥宝,广东天舜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梁楚雯,广东天舜律师事务所律师。
担保人:北部湾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东省分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越秀区东风东路761号27层自编03、04、05、06、07、08单元,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101MA59EJ010B。
负责人:朱汉宁。
被申请人:佛山市高明长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高明区荷城街道新村三区25号103及二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608075066709C。
法定代表人:关惠仪。
申请人四会市闽生建材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佛山市高明长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四会市闽生建材有限公司于2021年9月1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佛山市高明长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价值1493933.17元的财产采取财产保全措施。担保人以不可撤销担保函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佛山市高明长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1493933.17元,或查封、扣押被申请人佛山市高明长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相当价值的其他财产。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冻结银行存款及其他资金的最长期限为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一年,查封、扣押动产的最长期限为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两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最长期限为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三年。冻结、查封、扣押期限届满前,申请人可向法院申请延长相应的期限,期限届满后,冻结、查封、扣押的效力消灭。
审判员  娄鸿瑾
二〇二一年九月三日
书记员  梁蕴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