佛山市高明长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佛山市高明长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劳动争议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佛山市高明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粤0608执3131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男性,1965年02月12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剑阁县。
被执行人:佛山市高明长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佛山市高明区荷城街道新村三区25号103及三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608075066709C。
法定代表人:关惠仪。
关于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被执行人佛山市高明长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于2022年5月9日依据佛山市高明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佛明劳人仲案字[2022]179号仲裁调解书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立执行案为(2022)粤0608执3131号。
执行过程中,本院查明被执行人佛山市高明长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已为申请执行人***向社保经办部门核报工伤保险待遇,社保经办部门暂未作出是否准予核报本案涉及的工伤保险待遇,依据佛明劳人仲案字[2022]179号仲裁调解书的调解内容,申请执行人***须在社保经办部门作出不予核报本案涉及的工伤保险待遇决定之时日起10日才能要求被执行人佛山市高明长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支付本案涉及的相关工伤费用。
本院认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十六条第一款第(四)项、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申请执行人***的执行申请。
执行长 李 钊
执行员 刘卫华
执行员 刘付敏
二〇二二年七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王华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