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佛山市高明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3)粤0608执490号
申请执行人:***,男,1973年12月19日出生,汉族,住广西藤县。
被执行人:佛山市高明长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佛山市高明区***银杏路6号3座29号商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608075066709C。
法定代表人:***。
关于***与佛山市高明长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本院依已发生法律效力的佛明劳人仲案字[2022]925号仲裁裁决书向佛山市高明长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履行上述文书中确定的义务并缴纳执行费,但被执行人佛山市高明长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未履行。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向本院提交书面申请,称因双方在(2023)粤06民特121号案中调解成功,向本院申请撤回本案的执行申请。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申请撤回本案的执行申请,是对其民事权利的自由处分,本案应以终结执行方式结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3)粤0608执490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当事人对终结执行行为有异议的,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之日起六十日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二条规定提出,超期提出的,本院不予受理。
执行长 李 钊
执行员 ***
执行员 ***
二〇二三年六月六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