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友昌装饰设计有限公司

杭州友昌装饰设计有限公司与吉林华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吉林省吉林市昌邑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8)吉0202执1241号
申请执行人:杭州友昌装饰设计有限公司,住杭州市萧山区金城路438号东南科技中心708室。
被执行人:吉林华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吉林市昌邑区阿里山花园第一幢楼3号网点。
申请执行人杭州友昌装饰设计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吉林华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6月15日作出(2018)吉0202民初663号民事调解书。该调解书发生法律效力后,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18年8月28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吉林华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给付杭州友昌装饰设计有限公司设计费700,000.00元及利息,执行费9,400.00元。本院于当日立案。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依法采取了下列执行措施:
1.本院于2018年8月28日通过司法专邮方式向被执行人依法送达了执行通知书和报告财产令,责令其自执行通知书送达之日起三日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被执行人未实际履行。
2.本院从2018年8月28日开始多次通过全国网络查控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名下相关财产线索,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银行、互联网银行存款信息,也未发现被执行人有车辆登记信息。
3.本院于2018年7月4日查询了被执行人吉林华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名下房产信息,未发现其名下有房产信息。
4.本院于2018年12月3日对被执行人吉林华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采取限制高消费措施。
本院认为:在本院穷尽执行措施后,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执行财产,可以认定被执行人暂不具备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法律义务的能力。本院已通过电话约谈的方式向申请执行人告知上述执行情况,申请执行人予以认可并表示同意法院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格规范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规定(试行)》第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如不服本裁定,可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提出书面执行异议。
审 判 长  程兴国
审 判 员  王 猛
审 判 员  陈清涛

二〇一八年十二月三日
代理书记员  徐 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