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友昌装饰设计有限公司

杭州友昌装饰设计有限公司、湖北奥特莱斯投资发展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武汉市江夏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8)鄂0115执275号
申请执行人杭州友昌装饰设计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江干区。
法定代表人:王森。
被执行人湖北奥特莱斯投资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江夏区。
法定代表人:邓剑。
申请执行人杭州友昌装饰设计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湖北奥特莱斯投资发展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1月2日作出的(2017)鄂0115民初4571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2018年1月22日权利人杭州友昌装饰设计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当日依法受理,并向被执行人湖北奥特莱斯投资发展有限公司下达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向申请执行人支付设计费650000元;承担案件受理费5000元、执行费8900元。逾期后,被执行人未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扣划被执行人湖北奥特莱斯投资发展有限公司银行存款663900元,或查封、扣押其他等额财产。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李  斌

二〇一八年一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柯梅惠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