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友昌装饰设计有限公司

台州市路桥聚众房地产有限公司与杭州友昌装饰设计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台州市路桥区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裁定书
(2020)浙1004民初3843号
本院在审理原告(反诉被告)台州市路桥聚众房地产有限公司与被告(反诉原告)杭州友昌装饰设计有限公司为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反诉被告)台州市路桥聚众房地产有限公司于2020年11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回本诉诉讼申请;反诉原告(本诉被告)杭州友昌装饰设计有限公司于2020年11月16日亦向本院提出撤回反诉诉讼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反诉被告)台州市路桥聚众房地产有限公司申请撤回起诉,理由正当,应予准许;反诉原告(本诉被告)杭州友昌装饰设计有限公司申请撤回起诉,理由正当,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准许原告(反诉被告)台州市路桥聚众房地产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二、准许反诉原告(本诉被告)杭州友昌装饰设计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诉案件受理费50元,依法减半收取25元,由本诉原告台州市路桥聚众房地产有限公司负担;反诉案件受理费50元,依法减半收取25元,由反诉原告杭州友昌装饰设计有限公司承担。
审 判 员 赵陈超
代书记员 徐樱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