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广州市增城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6)粤0183民初3240号
原告:广州市奥佩克实验室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
法定代表人:焦红民,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广东中天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广州金邦有色合金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增城区。
法定代表人:***。
本院在审理原告广州市奥佩克实验室设备有限公司诉被告广州金邦有色合金有限公司加工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于2016年8月3日以双方达成还款协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广州市奥佩克实验室设备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撤诉,为其诉讼权利的自行处分,且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广州市奥佩克实验室设备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061元(原告已预交1061元),由原告广州市奥佩克实验室设备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0一六年八月八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