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粤0605民初30755号
原告:广州名美实验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512A。
法定代表人:何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龙景弘,广东安国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叶兰,广东安国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广州凰芮咨询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荔湾区××××××××自编**,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679。
法定代表人:陈某1。
原告广州名美实验设备有限公司诉被告广州凰芮咨询管理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1月20日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进行了审理。2020年12月23日,原告以被告已向其支付了涉讼工程款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开庭之前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其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广州名美实验设备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以撤诉方式结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740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广州名美实验设备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梁 哲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李和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