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羽翔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重庆金瑞商贸有限公司与四川羽翔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合川区人民法院
 
 
重庆市合川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渝0117民初8526号之一
 
原告:重庆金瑞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合川区双槐镇双槐村8社15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17MA60HRU801。
法定代表人:张明宏,该公司执行董事兼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天夏,重庆鼎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四川羽翔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武侯区长益街3号附30号1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107080616517R。
法定代表人:张国梁,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胡家崇,男,该公司员工。
原告重庆金瑞商贸有限公司与被告四川羽翔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28日立案。原告重庆金瑞商贸有限公司于2021年11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重庆金瑞商贸有限公司撤回起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重庆金瑞商贸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重庆金瑞商贸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陈小利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十日
 
                            法 官助 理   邓丽萍
书  记  员   涂滋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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