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羽翔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四川羽翔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云南蓝光和骏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非诉财产保全审查非诉保全审查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云南省昆明市西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云0112财保331号
申请人:四川羽翔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成都市武侯区长益街3号附30号1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107080616517R。
法定代表人:张国梁。
被申请人:云南蓝光和骏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云南省昆明市西山区蓝光昆仑中心商务办公楼5层502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01120522333326。
法定代表人:付恩连。
申请人四川羽翔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要求对被申请人云南蓝光和骏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名下价值21992996元的财产采取查封、扣押、冻结。申请人以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云南省分公司的保单保函向本院提供担保。
经审查,本院认为,四川羽翔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四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扣押、冻结被申请人云南蓝光和骏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名下价值21992996元的财产。
保全费5000元,申请人四川羽翔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已预交。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  周永婷
二〇二二年三月十一日
书记员  黄 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