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羽翔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四川羽翔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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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文成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浙0328民初298号之一
反诉原告:四川羽翔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武侯区长益街3号附30号1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107080616517R。
法定代表人:张国梁。
委托诉讼代理人:朱小宝,文成县鹤城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亮,文成县鹤城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反诉被告:**,男,1981年9月10日出生,满族,住辽宁省沈阳市大东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翟健,男,1990年5月8日出生,汉族,住辽宁省昌图县,公民身份号码XXX。
反诉原告四川羽翔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反诉被告**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2月28日立案。反诉原告四川羽翔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于2022年4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反诉原告申请撤诉,不违背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反诉原告四川羽翔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4706元,减半收取2353元,由反诉原告四川羽翔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
审判员白莉莉
二O二二年四月二日
书记员戴若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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