连云港市连云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苏0703民初2610号
原告:连云港广庭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连云港市经济技术开发区新光路22号楼B31-10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700089347229Y。
法定代表人:席军,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关雅文,江苏同科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连云港市中心支公司,住所地连云港市苍梧路22号兴业金色家园14号楼A座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700670136150N。
负责人:***,该公司经理。
被告:张某某,男,1982年8月22日生,汉族,住江苏省灌云县。
原告连云港广庭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连云港市中心支公司、张某某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1月6日立案受理。在本案审理中,原告连云港广庭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以诉讼目的已实现为由,于2018年12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连云港广庭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系其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的行为,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连云港广庭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2500元,减半收取1250元,由原告连云港广庭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十二月十八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