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连云港市海州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苏0706民初9389号
原告:***,男,1971年5月1日出生,汉族,住连云港市海州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洪旭,上海方本(连云港)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71年4月6日出生,汉族,住连云港市海州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连兵、李冬俭,江苏尚扬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72年7月9日出生,汉族,住连云港经济技术开发区。
被告:连云港广庭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灌云县同兴镇工业产业园院内。
法定代表人:**。
两被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刘琴、吴海莉(实习律师)。
第三人:王永,男,1979年9月3日出生,汉族,住连云港市海州区。
原告***与被告**、**、连云港广庭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广庭公司)、第三人王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0月11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4780元(原告已预交),不予收取。
审判员 刘兴超
二〇二二年四月四日
书记员 朱婷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