连云港广庭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5181某某与某某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连云港市海州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苏0706民初5181号
原告:***,男,1971年5月1日出生,汉族,住本市海州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名环,连云港市海州区云台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男,1971年4月6日出生,汉族,住本市海州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冬俭、陈连兵,江苏尚扬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席军,男,1972年7月9日出生,汉族,住连云港经济技术开发区。
第三人:连云港广庭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连云港经济技术开发区新光路**楼**。
法定代表人:席军,该公司经理。
两位第三人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刘琴,江苏汉平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与被告**、第三人席军、连云港广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广某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在审理过程中发现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依法应转为普通程序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理。
审 判 长 刘 健
人民陪审员 徐 飞
人民陪审员 鲍业楚
二〇二〇年九月三日
法官 助理 展 昊
书 记 员 徐新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