连云港广庭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与某某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连云港市海州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苏0706民初5181号之一
原告:***,男,1971年5月1日出生,汉族,住本市海州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名环,连云港市海州区云台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男,1971年4月6日出生,汉族,住本市海州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冬俭、陈连兵,江苏尚扬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席军,男,1972年7月9日出生,汉族,住连云港经济技术开发区。
第三人:连云港广庭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连云港经济技术开发区新光路22号楼B31-102号。
法定代表人:席军,该公司经理。
两位第三人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刘琴,江苏汉平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与被告**、第三人席军、连云港广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广某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6月11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名环、被告**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陈连兵,第三人席军、广某公司的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刘琴到庭参加诉。原告***于2020年5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原告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且没有规避法律的行为,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1675元,减半收取837.5元,由原告***负担(该款原告已预交)。
审 判 长 刘 健
人民陪审员 徐 飞
人民陪审员 鲍业楚
二〇二〇年五月二十日
法官 助理 展 昊
书 记 员 徐新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