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灌云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苏0723执980号
申请执行人:连云港广庭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连云港市经济技术开发区新光路22号B31-102号。
法定代表人:席军,该公司执行董事。
被执行人:***,男,1980年4月17日出生,汉族,居民,住灌云县。
申请执行人连云港广庭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追偿权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1)苏0723民初3611号民事调解已发生法律效力,依据该调解:被告***欠原告**租金及缺损租赁物赔偿金共计130000元,此款分两期给付,于2022年1月30日前给付70000元,2022年9月30日前给付60000元;被告连云港广庭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连云港广庭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后,对被告***依法享有追偿权。若被告***、连云港广庭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任一期未履行,原告可就余欠款项向灌云县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根据申请人的申请,于2022年4月14日立案执行。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
一、2022年4月14日依法按生效法律文书载明的地址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传票、报告财产令等法律文书,并传唤其到本院接受调查询问,责令被执行人申报财产并立即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被执行人未到院接受询问,未履行义务。
二、2022年4月14日、6月29日、8月16日、9月29日本院通过最高人民法院“总对总”、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点对点”网络执行查控系统等向人民银行、金融机构、网络支付机构、保险机构、证券机构、不动产登记部门、车辆登记部门、市场监督部门等发起财产查询通知。经分析财产查询反馈线索及后续执行,执行情况如下:被执行人名下银行账户及网络支付账户已被本院依法冻结。被执行人无房产登记信息、无股权登记信息、工商登记信息、车辆登记信息记录等。
三、2022年8月17日本院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人名单,且限制高消费。
四、本院2022年7月20日到被执行人住所地法院进行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和可供执行的财产。
五、被执行人还有其他执行案件尚未履行完毕。该案执行标的70000元,执行标的到位0元。
本院将上述执行情况和执行风险告知申请执行人,2022年10月8日对申请执行人进行了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电话约谈,申请执行人未对本院的执行情况提出异议,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线索,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谈话笔录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网络查控和传统调查,除能冻结被执行人小额银行存款账户外,其他未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另申请执行人亦未提供被执行人的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虽然本次执行程序终结,但本院仍然依据职权对被执行人财产进行定期“四查”,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本院将依据职权恢复本案执行;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亦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21)苏0723民初3611号民事调解的本次执行程序。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期间,被执行人负有向申请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的义务,财产状况发生变化的,应如实向本院报告,直至债务全部履行完毕。
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的权利,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执行人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如不服本裁定,可依法向本院提出异议,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书面递交执行异议申请书及副本。
审判长 ***
审判员 梁 亮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十月十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