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票金岳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敦化市翰章钢木制品厂诉辽宁省北票金岳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定作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吉林省敦化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吉2403民初4354号
原告:敦化市钢木制品厂。
住所地:敦化市民主街航空路**号。
法定代表人:刘新民,厂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高大均,吉林敦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辽宁省北票金岳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住所地:辽宁省朝阳市北票市城关管理区寰宇社区。
法定代表人:张殿华,经理。
敦化市钢木制品厂诉辽宁省北票金岳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定作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1月19立案。原告敦化市钢木制品厂于2018年12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诉,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有关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敦化市钢木制品厂。
案件受理费2568元,减半收取1284元,由敦化市天祥轮胎修理行负担。
审判员  艾国
二〇一八年十二月十七日
书记员  王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