徐州市泉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7)苏0311民初176号
原告:***基涂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徐州市永安街32号。
法定代表人:张建东,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玉侠,江苏红杉树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江苏振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连云港市赣榆区新城区21世纪国际商业广场5幢315办公室。
法定代表人:任德军,该公司董事长。
本院在审理原告***基涂饰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江苏振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基涂饰工程有限公司于2017年6月15日书面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基涂饰工程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基涂饰工程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江苏振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1600元,减半收取800元,由原告***基涂饰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吴风华
审 判 员 朱 培
人民陪审员 许庆顺
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五日
书 记 员 李慧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