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久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成都华强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与成都久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天府新区成都片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川0192民初1301号
原告:成都华强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天府新区华阳街道清河村一社。
法定代表人:*家香,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史俊海,成都天府新区华阳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成都久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双流区东升街道一杆旗东街72-74号1层。
法定代表人:罗世磊。
原告成都华强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成都久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3月5日立案。原告于2019年3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成都华强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申请撤诉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成都华强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018元,由成都华强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审判员曾鲲

二〇一九年三月十八日
法官助理杭赢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