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市双流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川0116民初6484号
原告:***,男,1971年11月20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成都市双流区。
被告:成都久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双流区东升街道葛陌路587号二楼。
法定代表人:罗世磊。
原告***诉被告成都久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6月7日立案后,原告***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撤回起诉处理。
审 判 员 刘宇飞
二〇二一年六月十八日
法官助理 邓亚兰
书 记 员 王 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