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久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与成都久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成都市双流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川0116民初6484号

原告:***,男,1971年11月20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成都市双流区。

被告:成都久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双流区东升街道葛陌路587号二楼。

法定代表人:罗世磊。

原告***诉被告成都久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6月7日立案后,原告***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撤回起诉处理。

审 判 员 刘宇飞

二〇二一年六月十八日

法官助理 邓亚兰

书 记 员 王 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