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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欣欣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重庆市扬起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四川欣欣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非诉财产保全审查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潼南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渝0152财保25号
解除保全申请人:重庆市扬起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綦江区文龙街道沙溪路28号枫丹圣堤亚纳25幢1-5-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222MA60GYGC88。
法定代表人:阳豪,执行董事兼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重庆钜沃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四川欣欣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武侯区长华路19号3栋1单元7楼709,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000098339714J。
法定代表人:*本君,执行董事兼经理。
被申请人:中铁八局集团第一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九龙坡区黄桷坪铁路三村3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000203121937K。
法定代表人:冉兵,执行董事。
被申请人:重庆市潼桥水务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潼南区桂林街道办事处兴潼大道180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22308308769XJ。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本院在审理重庆市扬起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四川欣欣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中铁八局集团第一工程有限公司、重庆市潼桥水务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中,请求保全被申请人四川欣欣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中铁八局集团第一工程有限公司、重庆市潼桥水务工程有限公司价值526189.45元的财产。本院作出(2022)渝0152执保41号执行裁定,查封、冻结、扣押被申请人四川欣欣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中铁八局集团第一工程有限公司、重庆市潼桥水务工程有限公司价值526189.45万元的财产。现解除保全申请人重庆市扬起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向本院提交书面申请,请求解除上述保全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解除保全申请人重庆市扬起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财产保全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对解除保全申请人重庆市扬起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解除保全申请予以准许。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海波
二〇二二年三月九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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