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潼南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渝0152民初1490号之一
原告:***,男,汉族,1971年11月7日出生,住四川省仪陇县。
被告:四川欣欣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武侯区星狮路818号4栋3单元8楼80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000098339714J。
法定代表人:王本君,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庆秋,男,工作人员。
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四川欣欣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中,***于2022年8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不违反法律规定,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负担。
审 判 员 周致余
二〇二二年八月十二日
法官助理 吉 全
书 记 员 李 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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