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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欣欣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绵阳途腾商贸有限责任公司、四川欣欣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绵阳市游仙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川0704民初2327号
申请人:绵阳途腾商贸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四川省绵阳市游仙区五里堆南路22号一幢。
法定代表人:杨鸿,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馨然,四川法奥(绵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四川欣欣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武侯区星狮路818号4栋3单元8楼806号。
法定代表人:王本君,公司经理兼执行董事。
申请人绵阳途腾商贸有限责任公司于2022年6月8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网络查控申请书,因申请人无法准确提供被申请人财产信息,故向法院申请对被申请人四川欣欣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名下银行账户信息、网络资产账户信息在申请保全额2084751.05元内进行网络查控措施。
本院认为,申请人提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零三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财产保全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条、第十条、第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网络查询被申请人四川欣欣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名下银行账户信息、网络资产账户信息及房产、车辆信息。
审 判 员  谌 臻
二〇二二年六月八日
法官助理  袁诗佳
书 记 员  陈 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