吕梁日丰电建有限公司

保定中亿电气材料制造有限公司、吕梁日丰电建有限公司其他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保定市清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冀0608财保134号

申请人:保定中亿电气材料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保定市清苑区望亭乡小望亭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608576769752A。

法定代表人:孟朔,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范时灿,该公司员工

被申请人:**日丰电建有限公司,住所地**市离石区新华街(市邮政局家属院4单元405),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41100092621508N。

法定代表人:史雪峰。

申请人保定中亿电气材料制造有限公司于2021年7月13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名下的银行存款119320元或查封、扣押价值相当119320元的其他财产。申请人保定中亿电气材料制造有限公司以相应价值的保单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因情况紧急,如不及时对被申请人的财产采取保全措施,将会使申请人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名下银行存款119320元或查封、扣押价值相当于119320元的其他财产。

案件申请费1117元,已由申请人保定中亿电气材料制造有限公司支付。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  庞建维

二〇二一年七月十三日

书记员  刘 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