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硕方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1471江苏硕方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某某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苏07民终1471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江苏硕方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连云港市海州区浦南镇310国道南侧26-301号。
法定代表人:胡尊忠,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良海,江苏海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男,1963年3月4日生,汉族,住连云港市海州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连兵、李玉清,连云港市海州区方正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上诉人江苏硕方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江苏省连云港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2019)苏0791民初113号之一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9年4月2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江苏硕方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于2019年4月26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上诉人江苏硕方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撤回上诉的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江苏硕方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撤回上诉。一审裁定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程 晨
审 判 员  王学明
审 判 员  张淑媛

二〇一九年四月二十八日
法官助理  徐林杉
书 记 员  王 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