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硕方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江苏硕方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连云港意欧装潢工程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连云港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苏0791民初2635号之二
原告:江苏硕方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7000676611535,住所地连云港市海州区浦南镇310国道南侧26-301号。
法定代表人:李超,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何亮、仲崇昱,江苏海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连云港意欧装潢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7033140121863,住所地连云港经济技术开发区云和路2-48号。
法定代表人:朱成浩,执行董事。
被告:江苏省连云港经济技术开发区中云街道胜利村村民委员会,统一社会信用代码54320703ME2368467L,住所地连云港经济技术开发区徐圩路1号。
法定代表人:欧世朵,主任。
原告江苏硕方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连云港意欧装潢工程有限公司、江苏省连云港经济技术开发区中云街道胜利村村民委员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2月16日立案。现因原、被告双方已达成和解,原告江苏硕方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江苏硕方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江苏硕方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9773元,减半收取4886.50元,保全费3531元,合计8417.50元由原告江苏硕方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
审判员  戴培培
二〇二二年一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胡砚艳
法律条文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八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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