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涟源市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0)湘1382执保23号
申请执行人:谭**,男,1955年9月1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涟源市。
特别授权委托代理人:***,涟源市光明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执行人:***,男,1963年3月9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涟源市。
被执行人:湖南星宇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涟源市石马山镇马头山村涟商总部大楼五楼。
法定代表人:杨武,该公司执行董事。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谭**与被执行人***、湖南星宇建设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经查,依法作出的(2020)湘1382民初185号民事裁定已生效,并于2020年1月6日移送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冻结被执行人***、湖南星宇建设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22万元或查封相应价值的财产;
二、对保全担保物即谭鹏所有的大众汽车牌小型轿车一辆(车牌号码为:湘K×××××),予以查封。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一月六日
代理书记员石敏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二百四十二条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人民法院有权向有关单位查询被执行人的存款、债券、股票、基金份额等财产情况。人民法院有权根据不同情形扣押、冻结、划拨、变价被执行人的财产。人民法院查询、扣押、冻结、划拨、变价的财产不得超出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的范围。
人民法院决定扣押、冻结、划拨、变价财产,应当作出裁定,并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有关单位必须办理。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四百八十七条人民法院冻结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的期限不得超过一年,查封、扣押动产的期限不得超过两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不得超过三年。
申请执行人申请延长期限的,人民法院应当在查封、扣押、冻结期限届满前办理续行查封、扣押、冻结手续,续行期限不得超过前款规定的期限。
人民法院也可以依职权办理续行查封、扣押、冻结手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