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安化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湘0923民初1997号
原告:湖南安化渣滓溪矿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化县奎溪镇渣滓溪。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南资声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南资声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怀化金山房地产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怀化市沅陵县官庄镇沃溪村。
法定代表人:*升高,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南资声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南资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安化县建筑工程公司,住所地安化县东坪镇煤建路3号。
法定代表人:***,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安化县腾飞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湖南省柘溪电力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化县柘溪镇桥南路。
法定代表人:***,经理。
原告湖南安化渣滓溪矿业有限公司、原告怀化金山房地产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安化县建筑工程公司、被告湖南省柘溪电力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7月12日立案,2019年8月5日,原告湖南安化渣滓溪矿业有限公司、原告怀化金山房地产有限责任公司以目前证据不足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湖南安化渣滓溪矿业有限公司、原告怀化金山房地产有限责任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湖南安化渣滓溪矿业有限公司、原告怀化金山房地产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8862元,减半收取4431元,由原告湖南安化渣滓溪矿业有限公司、原告怀化金山房地产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八月五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仇美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