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柘溪电力集团有限公司

湖南安化渣滓溪矿业有限公司、怀化金山房地产有限责任公司等与安化县建筑工程公司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安化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湘0923民初1997号
原告:湖南安化渣滓溪矿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化县奎溪镇渣滓溪。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南资声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南资声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怀化金山房地产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怀化市沅陵县官庄镇沃溪村。
法定代表人:*升高,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南资声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南资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安化县建筑工程公司,住所地安化县东坪镇煤建路3号。
法定代表人:***,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安化县腾飞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湖南省柘溪电力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化县柘溪镇桥南路。
法定代表人:***,经理。
原告湖南安化渣滓溪矿业有限公司、原告怀化金山房地产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安化县建筑工程公司、被告湖南省柘溪电力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7月12日立案,2019年8月5日,原告湖南安化渣滓溪矿业有限公司、原告怀化金山房地产有限责任公司以目前证据不足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湖南安化渣滓溪矿业有限公司、原告怀化金山房地产有限责任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湖南安化渣滓溪矿业有限公司、原告怀化金山房地产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8862元,减半收取4431元,由原告湖南安化渣滓溪矿业有限公司、原告怀化金山房地产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八月五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仇美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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